各单位、各部门:
《管理学院2017年教师科研与教研教改考核与奖励办法》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
2017年5月17日
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2017年教师科研与教研教改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管理学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教研教改的积极性,促进管理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建立和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完善科研与教研教改考核与奖励制度,根据湖北文理学院《2017年度二级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校党文规〔2017〕1号)和《管理学院2017年业绩工资分配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包括管理学院全体具有教师编制人员(含专职科研编制人员)、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非教师系列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与计算标准
第三条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
教师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A)是指教师当年应该完成的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量,A=Z·K。
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教师工作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表1: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标准定额
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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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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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定额(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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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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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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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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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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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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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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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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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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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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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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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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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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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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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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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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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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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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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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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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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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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定额调整系数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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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系数(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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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科研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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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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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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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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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在机关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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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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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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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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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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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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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以外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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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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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教授津贴的博士或博士后额定科研工作量为33分,享受副教授津贴的博士额定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量为25分,未享受副教授津贴的博士额定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量为18分。
第三章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计分标准
第四条 科研工作核心目标任务包含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和专著、省级平台和团队、产学研合作项目、重要成果转化、发明专利。核心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1、国家级项目
当年每获批1项国家重大(专项)项目、重点项目、一般(含面上、后期资助等)项目、青年项目、科技专项分别给予200分、150分、100分、80分、50分。
2、省部级项目
(1)当年度每获批1项省部级项目记40分;其中教育部项目、省级重大专项、重点实验室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省创新团队、中央财政引导地方科技发展项目调整系数为2。
(2)获批1项被科技部确认的能直接申报国家奖项的行业协会的项目记40分。
3、科研成果奖
(1)当年获得1项国家级奖励一、二等奖分别记500分、300分。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记分比例,二、三、四等依次记70%、60%、50%等。
(2)每获批1项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记150分、100分、60分。教育部高等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设调整系数为2.0。我校为参与单位获得的奖励,按单位署名排序确定记分比例,比例依次为60%、40%,只记排名前三的单位。
(3)科技部批准设立的行业协会科技奖等同省级奖记分。
4、学术论文与著作
(1)在《Natural》、《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500分;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200分。
(2)被SCI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检索的期刊论文分别记分100分、60分、40分、30分;被SSCI、A&HC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记80分;被E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记30分。
(3)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3000字以上的论文每篇记30分。其中,在每一学科序列排名前三分之一的CSSCI来源期刊和自科基金委管理学部A类期刊调整系数为1.5。
(4)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记20分。其中,在每一学科序列排名前三分之一的CSCD来源期刊调整系数为1.5。
(5)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按其完成字数每10万字计20分。编著(文献整理类除外)、教材不记分。学术著作中须明确标注作者为湖北文理学院教师及其完成的字数。
注:学术论文记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论文记分只对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记分;在论文集、内刊、增刊、非法刊物上发表论文不记分。
5、鉴定类成果
(1)每授权1项国家发明专利记80分。
(2)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主要领导批示每篇分别记80分、40分;依据咨询报告,被国家、省部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分别记120分、80分。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咨询委托书或咨询项目批文、省部主要领导批示或省部主要党政部门采纳证明、咨询报告及形成的文件等。
(3)成果鉴定:被鉴定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分别记40分、30分、20分、10分;作为参与单位参与的成果鉴定按单位排序10%递减。
6、产学研合作项目与成果转化
(1)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理工科到账经费超过5万元、社科超过2万元的项目按到账经费每万元记核心任务分1分。获批省科技厅产学研后补助项目按下拔的补助金额每万元1分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比例计算。
(2)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成交额每万元5分计分。
7、当年新增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省部级科研平台每个记100分,当年新增的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每个记30分;已有的科研平台当年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的按照新增科研平台一半分值给予记分;已有的科研平台当年未通过重新认定的按照新增科研平台一半分值扣分。
8、已有的平台团队在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标志性成果)且未纳入以上计分范围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可根据评估结论给予50-80分。
第五条 常规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1、申报年度科研项目且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如下标准分别记分:国家级项目每项记10分,省部级项目每项记5分,市厅级项目每项记2分,各类开放基金项目办理结题后记3分(需提供支撑材料)。相同文本多次申报不同层次的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记分。
2、申报年度科研成果奖且被学校通过上报的按如下标准分别记分:国家级成果奖每项记15分,省部级成果奖每项记10分,市厅级成果奖每项记5分,其它市厅局社会事业团体奖,每项记2分。
3、被立项单位认定验收或办理结题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每项分别记10分、8分、3分。
4、产学研合作项目理工科5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万元0.5分记分,社科2万元以下的按照每万元1分记分。
5、非C刊的中文核心期刊文章每篇记10分。普通论文每篇记3分。
6、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记10分,软件著作权每项记5分。
7、已有平台团队的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分别记20分、10分;不合格扣10分。
8、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类编著每部给予第一主编20分。著作须明确标注湖北文理学院字样。
9、积极对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如参加学术会议、教师对外交流访学、邀请校外专家来访、定期开展院内学术活动、对外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等。参加一次学术会议记0.5分,参加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议论文计1分,提交会议论文并做主题发言计2分;教师对外交流访学、邀请校外专家来访、对外开展科研合作1次记1分;院内学术活动一次记3分,由组织者负责分数分配。本项每人累计记分不超过5分。(活动开展需有支持材料,比如活动日志、照片、新闻报道等,并得到科研处年终审核认定)。
10、咨询报告被市级主要领导批示每篇记10分;依据咨询报告,被市级党政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每篇记10分。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咨询委托书或咨询项目批文、市级领导批示或市级党政部门采纳证明、咨询报告及形成的文件等。
11、凡学院主持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等被立项单位清理的,分别按每项按50分、20分、10分扣除。
12、在项目申报、论文发表、成果统计、职称申报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虚报瞒报、不认真审核者,发现一例扣50分。
13、在科研经费管理中,被审计查处出有违纪现象者,按一例100分扣除。
第六条 教研教改工作计分标准:
教研教改核心目标任务包括(1)省部级及以上教研项目;(2)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3)校级及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或精品视频公开课程;(4)学校立项资助的自编特色教材;(5)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研论文;(6)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7)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学士论文。
具体计分标准见《管理学院2017年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考核
第七条 科研与教研教改工作业绩考核由管理学院考核,科研和教研教改工作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管理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教师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其所完成的额定工作量情况予分段累计计算奖惩金额:
完成额定工作量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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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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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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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业务工作贡献奖。奖励金额按本文件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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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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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达到额定工作量的100%所欠缺分值,每分200元从其个人全年收入总额中里扣除业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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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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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达到额定工作量的50%所欠缺分值,每分400元从其个人全年收入总额中里扣除业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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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教师个人科研工作量分值给予每分100-200元的奖励,其中教师个人核心科研工作量中的分值调整系数为1.8。
第十条 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成果折算为科研分值,奖励标准为每分100-200元,其中教师个人教研教改工作量中的核心分值调整系数为1.8。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科研和教研教改项目奖励资格的认定是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 对奖励的科研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得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