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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09】23号)

发布人:孙正新    发布时间:2009-12-24 14:50:03    来源:办公室


 

校管院政发[2009]23
 
 
 
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教研室、三办:
《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经管理学院首届一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襄樊学院管理学院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科学核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完成或超额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定范围
(一)课堂教学: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课程考核等。
(二)实验教学:协助实验室技术人员准备实验、做预备实验、备课、讲课、指导、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
(三)实习(实训)教学:实习(实训)地点的落实、实习(实训)的准备、管理、指导、批改实习(实训)报告、组织实习(实训)鉴定和总结、考核等。
(四)学年论文和课程设计指导:编制任务书、选题、指导、审核、设计、考核等。
(五)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编制任务书、选题、指导、审核、设计或修改论文、评审、答辩等。
(六)指导青年教师。
(七)管理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管理任务。
二、教学工作量的定额
每位教师每年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全院教师承担普教+自考教学任务总数)÷全院教师人数。
新聘用的研究生(第一年)为上述定额的2/3
三、课程班标准核定
课程班标准的核定,以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安排为准。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实验和实践学时(计划学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减少学时的,必须事先报请教研室主任同意,分管教学院长审定,且增减的学时量应控制在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10%以内。未经批准,凡实际授课学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仍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工作量G1
G1=授课学时×α×β
1、新开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α值为1.2
2β为课程质量系数。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的课程β=1.2;为良好的课程β=1.0;为合格的课程β=0.9;为较差的课程β=0.6
(二)实验教学工作量G2
G2=实验学时数
(三)实践教学工作量G3
G3=G31+G32+G33+G34
1    各种教学计划规定并且集中组织的实习和社会调查工作量G31=K1×K2×实习天数×学生人数/30(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35人)。
K1为实习类别系数:社会调查K1=1;专业实习K1=1.2
K2为实习地点:襄樊市内K2=1(校内K2=0.8);襄樊市外(与学生同住)K2=1.4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习、社会调查,若是委托其他单位代管或由学生分散进行的G32计上述同类工作量的1/3。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但工作量G32不得高于上述同类工作量的1/2
2、指导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含毕业实习)教学工作量G33= K×学生人数×周数;达不到验收标准的,G33减半。(K=0.5—1.0
3、课程设计(实训)教学工作量G34=18×周数×班数。
原则上每个学生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实训)应有不同的选题,如多人选作相同题目,则从第二人起按1/3计工作量。
(四)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G4
     教研室安排,学院审核同意,一年内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与业务提高,经教研室和学院考核合格,记教学工
作量G4=指导人数(限2人以内)×8个标准学时。
(五)其他教学工作量G5
G5 = G51+G52
1、监考工作量G51=(监考次数-当学年本人承担的课程门数)个标准学时。
2、参加非本人指导的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工作量G52=2个标准学时/天(最高不超过8个标准学时)。
五、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减免办法
(一)经学院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全免。经学院批准在职进修教师减免教学工作量的1/4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若考核在管理学院,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减免4/5;院级领导减免3/5;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减免2/5
六、教师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的考核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G= G1+ G2 + G3 + G4 + G5。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者,计发其岗位津贴的100%,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部分,按职称获取工作量超额业绩津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者,可用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进行补充,即1科研工作量=1教学工作量,补充到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为止;经抵扣仍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者,按所欠定额比例扣发岗位津贴。
   (二)每学期期末放假前,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教学工
作量考核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张榜公布3天,无争议后,报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应分别对本人、本室呈报的教学工作量的真实性负责。
(三)教学质量考核由各教研室根据教学质量评估标准综合评定,得出初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等),考核等级最终由教学委员会审核确定,并由教学科研办公室将审核确定的结果填入考核表。
 
 
主题词:管理学院 教学工作量   办法   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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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办公室                    2009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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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共印3       
 

上一条:关于印发《管理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定额与计算办法》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09]24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管理学院事业发展规划(2009—2012)》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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