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授治校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文理学院章程》和《湖北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管理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和学院党政的领导下以及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努力促进学院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授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组成人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组成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通过后的人员名单和章程须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与校学术委员会同步,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由院长和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确定。秘书可以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以由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担任。
第八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院内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或顾问。特邀委员或顾问由院长、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后确定。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去或撤销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一年内三次无故不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经审查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方针、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院科研项目,审议、推荐校级、市级、省级、国级重点科研课题;评估本单位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审议、推荐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等优秀科研成果奖;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审议、推荐申请享受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学术资格;审议有争议的学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四)推动和促进院内学术活动的开展、各学科间的交流及校际、院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五)指导校级科研项目的评审、结题、鉴定工作,指导科研成果推广与转化工作;
(六)收集、研究教师和研究人员对科研及其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向院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本院大学生科技活动;
(八)讨论院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学术会议充分发挥民主、积极开展学术问题的自由讨论,必须表决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做出决定。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为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院党政联席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