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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管理学院2014年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4]01号)

发布人:孙正新    发布时间:2014-04-14 16:59:36    来源:办公室


关于印发《管理学院2014年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学校《2014年二级学院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到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工作当中,管理学院拟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法,在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实践教学与改革、协同培养体制机制建设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等五个方面,分别制定了院内项目经费资助政策和院内教改对接科研考核政策。在充分听取各系主任的意见和建议后,特制定《管理学院2014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     

《管理学院2014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文理学院管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管理学院2014年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项目化管理办法

项目

考核  内容

计分办法

院内经费资助政策

院内对接科研考核政策

专业建设与改革(20分)

“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

1、   当年度每立项1项国家级、省级、校级专业综合改革类项目,分别记20分、10分、5分(不重复计算);在建项目通过立项单位评估验收,国家级、省级项目每项分别记20分、10分;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

立项专业资助2000/项的建设经费。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未立 

优势特色专业类项目

在建国家级、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通过评估验收分别记20分、10分;学校立项建设的优势特色专业在学校评估验收中获得优秀、合格的项目分别记10分、5分;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分别记10分、5分。

 

 

课程建设与改革(20分)

“本科教学工程”课程类项目

当年度每获批1项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项目分别记20分、10分、5分;在建项目通过立项单位评估验收,国家级、省级项目每项分别记20分、10分;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

省级:配套资助5000/门的建设经费

校级:每个专业资助2-3门课程,给予3000/门的建设经费。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省级按省部级科研项目折算科研分;

校级立项按20/项折算科研分;在建项目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的分别按20/项、10/项计科研分。

校级课程建设与改革类项目

包括公共核心课程建设项目、立体化教材建设项目、教学方法手段改革项目、课程考核与学业评价改革项目。学校立项项目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课程,每项分别记10分、5分、2分;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记10分、5分、2分。

各类校级课程建设与改革类项目,校级立项或院内立项,均给予2000/项建设资助费。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资助剩余50%

立项校级项目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15分、10分和5分折算科研分。

实践教学与改革(20分)

学科竞赛与创新项目

学生学科竞赛、文化体育竞赛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学生获得专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优秀实践报告被采用等,经认定后分别记分(具体计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公布);累计积分按在籍学生总数计算百分比后,按由高到低排名后分别记分。最高记2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记1分。

学科竞赛:国家级、省级、市级(含校级)学科竞赛指导老师每项分别按20课时、10课时、5课时折算工作量。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时,指导老师每项计5个课时工作量;在学校立项但学校未提供经费的,学院给予每项1000元的资助。

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项按15分、8分、3分折算科研分;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项按50分、30分、15分折算科研分。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校级立项按5/项计科研分;省级立项按10/项计科研分;国家级立项按20/项计科研分。指导学生发表论文的,按照期刊等级计入科研分;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优秀学士论文的计10分;指导学生的优秀实践报告被采用的按等级计入科研分。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项目。当年度每获批1项国家级、省级立项,分别记20分、10分。在建项目通过立项单位评估验收,国家级、省级项目每项分别记20分、10分;校级立项项目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

 

 

实践教学基地类项目

当年度每立项1项国家级、省级、校级实践教学基地类项目,分别记20分、10分、5分(不重复计算);在建项目通过立项单位评估验收,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每项分别记20分、10分、5分;校级立项项目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2分。

每个专业校级立项后资助建设经费3000元;省级立项后资助建设经费5000元;校级未立项,但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毕业论文(设计)改革项目

学校立项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毕业论文(设计)改革类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5分、10分、5分。

立项建设经费5000/专业;未立项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给予经费资助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创新性实验项目

学校立项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创新性实验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2分。

学校立项给予2000/项建设经费;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建设经费。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校级立项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15分、10分和5分折算科研分。

实践性课程教改项目

 

学校立项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0分、5分、2分。

实践教学体系建设项目

学校立项或未立项但按学校相关改革精神做出一定成效的项目,在学校评估验收或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分别记15分、10分、5分。

学校立项或院内立项给予经费资助2000/项。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良好、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协同培养体制机制建设(5分)

 

建立了校企合作体制机制记1分;建立了院内协同培养体制机制记1分;校企(地)协同、科教协同培养人才取得具体成效根据考核分别记3210分。

 

 

教师教学能力提升(15分)

教学研究

当年度每获批1项省级、校级教研项目分别记10分、3分;省级教研项目结题获优秀、通过等次每项分别记10分、5分;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获优秀、通过等次每项分别记5分、3分;

院内立项1000/项;学校立项但未有经费的给予1500元资助建设。其中,启动资金占50%,项目验收达到优秀、合格或通过的资助剩余50%

省级按省部级科研项目折算科研分;校级每项按10分折算科研分;省级教研项目结题获优秀、通过等次每项分别记10分、5分折算科研分;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获优秀、通过等次每项分别记5分、3分折算科研分;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记15分、10分、5分。

按年底分配政策兑现

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按30分、20分、10分折算科研分。

教学奖励

以每个学院获得奖励人数占教师总数的百分比排名,最高记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记0.5分。

 

 

教师业务培训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培训,应训人员实际到训率达到90%以上、80%-89%70%-79%分别记10分、5分和1分,低于70%不得分;学院根据学校培训安排和自身实际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且实现培训目标,以培训教师占学院教师总数的百分比排名,最高记1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记0.5分。

 

 

教师“三进”活动

建立科学合理的“三进”活动长效机制,将教师“三进”成果纳入业绩考核,记5分;教师参与率高低于50%不记分;教师参与率高于50%5分;每增加10%加记5分 。(参与率以具体成果为依据)

 

 

 

上一条:关于印发《管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4]3号) 下一条:《管理学院关于成立5个研究所的通知》(校管院政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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